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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A04H01Z07090923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意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成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成心、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第六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园地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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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同意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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