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消防法制建设还不完善,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条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技术标准等,使消防监督和管理制度化、法律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消防管理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发展。
其次,实现消防行政执法法制化是公安消防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在消防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但全体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它不代表个人意志,却容易凭着行使责的意志和情绪运行,演变为滥施权力。行政权对社会的覆盖面最宽,与社会接触最广泛,渗入社会的能力最强,是国家权力中最积极、最主动的权力。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防止行政权滥用,必须限制、约束、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据统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中,有80以上都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可见,加强消防行政法律制度,使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消防监督检查等公务中做到依法行政,把政府对消防事务的管理活动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实现依法治火方略的关键。
f再次,实现消防行政执法法制化是对过去历史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客观要求。许多年来,人民在同火灾作斗争中,付出了生命和血的代价:消防法制建设滞后,消防法规不完善、不系统,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督措施和工作方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必须大力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进程,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才能有效遏制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消防法制是实现依法治火的基础
所谓消防法制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涉;第二,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即职权法定原则,越权的行政行为即为违法;第三,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法请求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四,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公民造成损害的,公民可以要求获得赔偿。而这四个方面的基础在于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