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为国外研究机构和企业所有,其中又有90以上为发明专利。而我国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品97为仿制。为此,医药企业要充分重视自身的新药创新研究与开发活动,加大投入,同时用好、用活、用足国家鼓励医药卫生科技创新的政策,在人才引进、财政补贴、融资和税收减免等方面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开发出自己的新药,并且做好国内外专利申请和(风险)管理工作。
策略三:建立发明人激励机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7年公布的情况表明,全球排名前100家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企业中,半数是美国企业,这与美国政府实施科技政策鼓励发明创造、各公司实行奖励制度密切相关。发明专利多的公司,依据发明人的成果,制定了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和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其激励政策各具特色,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一种企业文化。我国医药企业如何建立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值得深入探讨。依现行法律,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定义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灵活性和创造空间。按我国专利法,凡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我国的职务发明定义接近德国,但德国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归发明人,雇主拥有实施选择权。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法律定义太宽,实践中易滋生一些本可避免的诉讼风险,不利于鼓励创新。有这样一个案例:在多功能喉镜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原告哈某系某医院麻
f醉科主治医师。1998年3月,哈某自行设计发明医疗器械“多功能喉镜”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1998年4月,哈某欲将其专利权转让给某市医疗器械厂时,哈某所在医院以该项专利系利用本院设备在本职工作中搞科研发明为由,要求哈某将专利权交回医院,否则将不对其进行立功、晋级申报工作。哈某当时迫于医院压力,函告国家专利局将专利权转归医院所有。1998年10月,哈某又致函国家专利局,表示该项专利权所有权人的变更非本人真实意思,要求撤回转让申请。2002年5月,涉案医院从某市医疗器械厂取走哈某的专利证书。为此,哈某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权利归属。本案两级法院认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零部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