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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影响备案的技术因素时应经标准化科(处)长
f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3、受委托承担标准审查任务的技术机构和人员,须经过作为委托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授权和聘任后才能开展标准审查工作。4、在企业产品标准获准备案前,应要求企业填写《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情况审查表》(见附件2)并对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能力进行符合性评价,对评价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应积极帮助联系委托检验事项,并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评定的企业,不再进行符合性评价。5、按照《山东省实施标准化法办法》有关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应要求企业在备案的产品标准前言中增加“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字样。对到期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备案,复审应符合省局的有关要求。6、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实施抽查制度,以督促提高备案质量,对问题严重的应予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没有成效的,要停止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资格。四、增强人员素质,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按照省委、省政府政务工作提速的要求,省局规定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工作日有10日缩短为2日,各地要认真执行。为了既及时办理完结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又保证备案标准质量,省局要求:1、全省使用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2、备案标准逐步实现文本和软盘(或光盘)并行存档,向自动化、无纸化办公方向发展。各市应定期将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在网上公布。具体要求另行规定。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准备案人员应加强标准化知识的学习,接受上级质监部门的标准化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标准化检查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机制,以保证企业标准起草的质量,提高备案标准水平。本规定自7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凡与此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备案要求,皆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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