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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财务人员施压,财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三)无故意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既没有故意犯罪的行为也没有迫于领导的压力不得不从事的行为,是不是就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了呢?让我们看看以下的案例。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排的,并且已经过他批准了,其他这些“小事”就帮着做了吧。可事实上,这是她经验严重不足,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大约一年后,这位总经理离任,总公司安排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查清总经理在任期内所报销的所有事项,包括
f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一个清单,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5000元的餐费报销,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审计人员说这种事情好办,立即就把那笔5000元的报销单子找了出来,总经理仔细一看,马上就说“报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一栏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财务经理一看就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哪年哪月哪日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总经理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给急坏了,因为总经理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的,因为出纳并不能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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