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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签署股东决议并留存公司备案。。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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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决策者。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的议事方式和决仪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决议必须经股东签字并留置公司备案。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和备案。第十七条股东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股东做出决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做出决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留存于公司。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届执行董事经委派由琳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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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本届经理经委派由执行董事昌权兼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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