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作者:李颖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加深了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合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推动自身国际化进程,很多国内企业顺应趋势,抓住机遇,发挥优势,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跨国公司,为国际经济贡献一份力。近几年,跨国公司的地位作用愈来愈凸显,已成为国际社会一重要主体,然而根据传统国际法理论,跨国公司并不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各界对于其国际法地位是否成立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已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且此观点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直至真正被法律认可。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8602
作者简介:李颖(1996),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
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为跨国公司提供了“生长的土壤”,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由此,跨国公司也奠定了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地位。鉴于其对世界经济举足轻重的影响,常人已将跨国公司视为国际社会一主体,而目前法律依然未确立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国际法律法规强调了跨国公司的重要性及作用,但对其所处法律位置仍然模糊。目前,各国对跨国公司的地位看法不同,有些国家已经认可了其具有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要件,而我国的主流思想是跨国公司不具有主体地位。由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争议较大,这一问题值得讨论,笔者赞成跨国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观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证明跨国公司符合要件,并对日后跨国公司巩固主体地位提供建议。
伴随着国家经济对外开放及国际合作,对外投资迅猛增长,一些国家大型企业寻求新发展,制定全球战略,在国外设立其分支机构或是子公司,同时生产销售经营,形成了国内到国外获取高额利润的企业一体化体系,成为超国家的经济实体,由此,这些企业得到新名称即多国企业或跨国企业。理论上,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垄断企业。从定义中我们能看出跨国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公司,与国际经济组织也相区别,首先,它是要跨出国界的,在不同国家有着分支,各地公司紧密联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独立活动,但却有一大本营,即以某一国家的大型公司为基地,这一基地内有最高的决策中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