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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
f负荷使用。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治安管理规定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1、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动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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