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财政部。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七月十三日附件: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第三条“质量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六个方面建设内容。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六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第四条“质量工程”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f(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第六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本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