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一)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第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三)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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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此转让事项应形成书面决定。第二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审计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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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表: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股东姓名或证件号码名称
认缴出资额分期缴付
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股东亲笔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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