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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182人镉超标;2010年14起,其中9起为血铅超标;2011年7起发展成为血铅事故“这些发生在中国农村地区的血铅事件,上演的几乎都是同样的版本,由村庄周边的环境引发,最终以儿童血铅超标的形式表现出来。”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科主任医师郝凤桐认为,与成因复杂的城市儿童铅含量超标不同,中国乡村血铅事件的肇始原因基本都明确指向附近某个或某些特定涉铅污染企业。吴宜群也判断,一个群体性血铅中毒事件,肯定源自一个共同接触的污染源。维权路上
道坎发生在今年8月江西上饶的打砸事件,又一次重演了同样的公共卫生危机。8月11日,一天之内,在江西上饶发生两起打砸事件。事件的背后,是上饶镇接二连三发生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而政府却告知公众企业“排放达标”。
f在该事件进行过程中,面对村民的激愤,企业喊冤:“如果真有污染,村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这样打砸,谁还敢来投资?”那么,如何打破“黑色定律”,来为铅污染受害者维权?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并不缺乏。按照2010年我国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发生纠纷时,“污染者承担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据此,斩断以铅污染为首的重金属污染的魔爪似乎指日可待,但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在内的很多业内人士并不感到乐观。刘湘坦言,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者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这种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还是难题。因重金属污染损害人身健康是一个缓慢积累的过程,从受到污染到爆发疾病有一定潜伏期,潜伏期内健康已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难题。立案难是环境污染诉讼遇到的第一道关。过去10年,刘湘律师代理了几十起环境案件,成功立案的仅为个位数。而在这些“个位数”中,拿到判决的几乎没有。2006年因“铅污染”导致898人受害的甘肃徽县维权案就是一例。该案虽几经波折成功立案,但受害者得到补偿而无判决。该案件在立案之时,徽县法院认为案情重大,自己无权受理;甘肃省高院以“诉讼一方人数众多,由管辖法院受理”为由,请陇南市中院“斟酌”;陇南市中院借“起诉人数众多”,做出了不属该院管辖的裁定。由于该案件涉及众多村民,当地政府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出面协调在徽县法院立案,最后由法院协调企业对村民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以每100微克升为一档,共计3档。村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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