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个体私营经济管理119【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4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国办
发〔2013〕8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难题,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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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千方百计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着力破解融资难这一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要通过加快金融发展,深化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千方百计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二)紧紧围绕小微企业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发展实际,将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切实抓好已出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全覆盖、多层次、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三)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确保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直接融资规模确保10%以上增速,金融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四)积极引进域外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积极争取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我省试点。(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五)增强普惠金融意识,鼓励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社区银行和服务网点。鼓励中小商业银行优先到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