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7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证券行为,防范交易结算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证券投资,可以采取租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券商交易单元模式,也可以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本通知所称交易单元模式,是指保险机构与服务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通过自有交易系统直接向交易所发送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并由托管银行负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进行证券与资金结算的行为。12
f本通知所称特殊机构客户模式,是指保险机构与服务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作为服务券商特殊机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通过服务券商的交易系统发送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并由服务券商负责与登记公司进行证券与资金结算,托管银行与服务券商进行二次结算的行为。二、保险机构租用交易单元,除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外,选择的服务券商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业务比较全面,能够覆盖证券经纪、证券研究、投资银行、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领域;二拥有独立的研究部门和50人以上的研究团队,研究范围覆盖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相关行业,建立完善的研究报告质量保障机制;三投资银行实力较强,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四建立相关业务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完善隔离墙制度,确保研究、投行服务客观公正;五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机构证券交易情况的监督,并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报告义务;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选择的服务券商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制定完善的客户资产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客户的资产安全;二拥有先进的交易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安全地处理保险机构的交易委托指令,并传输相关清算数据;三建立严格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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