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委员会主任:马凯人光焘志军盛霖王旭东雷局局长:杨元元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国家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部长:谢旭建设部部长:汪铁道部部长:刘交通部部长:李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陈中国民用航空总国家广播电影电
月一日
二○○七年十一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
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
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
简称为《标准文件》)。
f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