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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浅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含义
姜长城作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并无多大分歧,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态的日益复杂,物的各项权能相互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物的各项权能所属人行使权利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限制,何为己物、何为他物也不再像以往一样的泾渭分明,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也已明显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经常面临的难题。诸如以盗窃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非法或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以诈骗手段取回赌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一直未成定论,加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缺乏明确规定,从而致使该问题成为了司法机关正确处理诸如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类犯罪的一个“瓶颈”。因此,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对处理此类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的刑法理论界对何谓非法占有目的一直存在多种学说,但大多是以该类犯罪侵害法益的角度论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权利说。该说认为,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
f有权及合法占有权。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欲侵害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即可评价非法占有目的。按照该说,行为人侵害他人非法所有或非法占有的财物,不能评价为非法占有。如行为人抢劫他人从第三者处赌博赢取的钱财、抢劫他人因卖淫而从第三者处收取的费用,均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该财物均不是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该说的主要理由是,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的目的是保护财产上的权利,而那些财产权利受法秩序保护已由法律拟定。因此,刑法保护的必然是合法的财产权利,非法的财产权利不应受到保护,从这个角度看,非法占有侵害的是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如因本应就不予保护的非法财产权利受到损害而对行为人予以严厉的刑罚科处,显然有悖刑法的谦抑性。
二、所有权说。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除个别挪用类财产犯罪外,其他的犯罪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民法中的所有权包括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因此,刑法规定的非法占有中的“占有”并不是指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而是指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故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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