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的规定。第十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负责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第十一条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二条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得妨碍行人通行。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等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必须及时更换。第十三条主要干道和风景名胜区的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得妨碍行道树养护和行人通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和期限。第十六条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者广场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停车场、商亭(棚)、摊点,必须保持整洁,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第十八条临街和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应当撤除。第二十条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雕塑等,应当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破损残缺、不法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文字或者图案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周围环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