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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2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20124【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124【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
1990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根据1994年10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应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1995年7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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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根据1997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2年1月24日山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
各县级市的城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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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城管监察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规
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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