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安委办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嘉府办发200732号【发布部门】80903D002【发布日期】20070612【实施日期】200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安委办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府办发〔2007〕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安委办《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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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沪府办发〔2007〕22号)的要求,为切实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地开展本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合本区产业布局及安全生产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解决本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现状评估,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二、重点单位和职责分工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区、镇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区安委办牵头负责,区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建交委、交通、房地、环保、规划、民防、国资、教育、旅游、文化、经委、农委、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具体排查治理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如下:(一)生产安全重点范围: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有色、水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筑建材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劳动组织、设备管理的落实,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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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程项目与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烟花爆竹经营,打击非法生产与经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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