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纳税申报表类型:(1)适用于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2)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3)适用于清算所得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报送时间: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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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税款所属期间”:(1)正常经营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3)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当月月末;(4)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当月月末。纳税申报表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注: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
2、财务报表;
为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管理,省局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模块和“财务报表接收”模块。
(1)财务报表报送范围:已经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办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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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