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C汇缴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
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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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1、国务院允许合并企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取消合并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累计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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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可继续弥补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四)、企业所得税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相关规定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