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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出现违规操作现象,个别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项目,受利益驱动无视法律,盲目地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泄露其他招标人的信息或者倾向于某一个投标人。
2.2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工作的解决措施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体系,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业务水平。对超越资质代理、租借资质证件、虚假招标的行为严厉制止和查处,严格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3.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法律体制问题
3.1工程招投标法律体制中存在的不足
1立法技术:我国借鉴和引进西方的招投标制度,在2000年制定、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律体制是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借鉴、引进而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制度设计、条文用词等方面考虑不全面的地方:2立法体制: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存在多头立法,重复立法的现象,从而引起了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和整合度不高。工程招投标的多头立法主要是由部门主导有关法律起草所引起的,例如:《招标投标法》是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主导立法的;《政府采购法》是国家财政部主导立法的。多头立法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立法资源,还让相关问题不能得到慎重地处理和认真地研究,为执法带来许多的积弊。这样的法律草案到了立法机关难以超越各主管部门的现行做法,也不利于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统一化。
3.2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1协调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借助法律适用规则对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和不一致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对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两种解决机制:一是裁决机制,指的是行政法规、当法律、单行条例、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时,由有权机关对如何适用作出决定;二是改变和撤销机制,指的是有权实施法律规范的监督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撤销和改变的一种监督机制;2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完善,力求达到有机统一。一般要清理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废除或者修改那些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但是,根据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清理的重点主要包括:超越权限所设定的强制招标范围或者行政处罚、地方保护或者设定行业。
4.提高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4.1首先,要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对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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