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
f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解聘或者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解聘或者聘任公司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担任。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不允许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6
f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1、2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