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政府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工程项目以及律所专业化发展的新以及律所专业化发展的新对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2010年11月6日
一、政府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政府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1、政府工程项目的定义及投资人范围。、政府工程项目的定义及投资人范围。投资人范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五部委于2006年1月4日联合发布6号文件《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该文件指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2、政府对律师的重大工程项目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政府对律师的重大工程项目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对律师的重大工程项目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1)2009年8月17日浙江省司法厅和省发改委联合以浙司(2009)第111号文件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律作用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见附件一),这是全国各省、市首次由地方的司法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专项规定。该规定指出:为贯彻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浙
f江省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计划安排81个项目,总投资8811亿元。这是我省扩大内需、化解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现实选择,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该规定还指出: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聘请有专业特长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发挥律师的法律咨询作用,也可以就项目建设的某个阶段或问题,集中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受聘律师在咨询、办理相关事务的同时,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机制,对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风险进行评估,建立法律预案,注意运用法律协调机制,化解各方面矛盾和纠纷,减少法律诉讼,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2)受浙江省政府主管部门的影响,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1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