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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发展专业化的思考
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黄华通律师
从当今律师服务市场看,律师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律师业的竞争也提高到更高的层面。从国外发达国家律师业发展的经验看,为适应竞争激烈的律师服务市场,他们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开始进行法律服务的改革,采用规模化、专业化和公司化的发展模式,打造自己的服务特色和品牌。近三十来年我国的经济改革取得很大的成功,但律师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相比有一定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律师事务所如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增强竞争力,显得非常重要。增强律师事务的竞争力,发展规模化律师事务所以适应日益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固然必需和重要,但是,对一些不具备发展规模化的小规模律师事务所来,应以专业化打造自己的法律服务特色和品牌。律师事务所发展专业化不见得同时非发展规模化不可,虽然两者有一定联系,这种联系应理解为发展规模化应该同时发展专业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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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不具备发展规模化的事务所同样应该发展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发展专业化不应受规模化影响。正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宁副会长在《漫谈“规模化”和“专业化”》一文中称,可以说“规模化”必须以“专业化”为基础,而“专业化”并不必须依赖“规模化”而存在。法律服务的多样性,决定专业化的小规模律师事务所也有自己的法律服务市场。为此,对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当不适合发展规模化则必须发展专业化,因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是律师职业独立性的保证,是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的强弱,也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修订后的新《律师法》确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制度,使目前的律师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形成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并存的局面。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确立,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符合国际律师制度的惯例,也为律师事业和律师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对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如何朝专业化发展问题我进行一些思考,现谈谈我的几点意见:一、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发展专业化的必要性。发展专业化是小规模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我国律师业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但就现状来看,专业化发展却不尽人意。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要求基本没有选择,什么案件都做。律师事务所内部也没有专业分工,每个律师没有各自的特长,有的律师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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