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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私募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募集活动,确保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提供产品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拟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提供基金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自身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四条投资者应提供资料证明其为符合基金合格投资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一)投资者为单位的,应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基准日不超过90天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审计报告;(二)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证明;(三)其他足以证明投资人符合前述标准的合法材料。
第五条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说明拟提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和风险。
第六条合作企业应通过问卷或其他方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条投资者应向公司确认其已充分了解拟参与投资基金产品的内容、性质及风险,并承诺其自愿参与投资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条款确定的途径或方式确认拟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基金投资人。
f第九条公司确认拟投资者符合合格基金投资人资格后,公司方能向其募集资金、提供基金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若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公司认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将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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