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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私募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相关部门应在按照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体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公司给合格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中应明确,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提示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公司应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管理,做到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为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应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规定。
第七条若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公司认为该产品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公司认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将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
第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f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将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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