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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020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40513【实施日期】1994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税
字1994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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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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