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部分简称为《规定》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表明该《规定》为细则性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本《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细致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的尴尬。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解读】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范围,尤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了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f体,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