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部分简称为《规定》)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表明该《规定》为细则性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本《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细致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的尴尬。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范围,尤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了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10等规定的限制。虽然如此设计,照顾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特殊性,但是不作节制的放纵,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
f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