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提出意见后,根据授权,进行审批。1、单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核,分管财务副总(或总会计师)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党总支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2、单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不超过10000万元(含)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分管财务副总(或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核,经公司党总支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3、单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10000万元(不含)的,经公司三会审议后,报集团党委会和总办会审批。
f第四章资金理财业务过程管理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在制定理财实施方案前,对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理财产品进行书面询价,并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应设立理财资金管理台账,对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并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理财产品,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本月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条审计风控部应对资金理财业务开展年度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经营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f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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