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用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快人事工作效率,规范人事部门工作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人力资源部用章使用范围
1
用于提交到劳动局、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工作资料、人事文书以
及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资料;
2
用于为员工出具的常规证明(在职证明、离职证明、收入证明、工作年限证明、婚姻状况
证明、生育证明、职称证明等与人事信息相关证明)。
三、人力资源部印章的使用流程
1
对公资料:人力资源部申请人持需盖章的资料及经人力资源部主管及校长审批后的《人力
资源部盖章申请表》,至人力资源主管处盖章;
2
员工资料:对于需人力资源部予以开具与人事信息相关的证明,如:薪资证明工作证明
离职证明收入证明等与人事信息证明,申请人填写《人力资源部盖章申请表》经审批后,由人力
资源部按固定文件格式予以开具;
3
人力资源部需保存每一份经通过审批的《人力资源部盖章申请表》,以备核查;
注:请人力资源部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完成固定格式文件;
四、人力资源部印章的保管
1
“人力资源专用章”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安全,须置放于
加锁的抽屉内保存,用印后及时放回;
2
印章保管人依据人力资源部印章的适用范围和印章申请使用流程,监督、控制用印过程,
并在此过程中行使使用权;
3
印章保管人员临时外出时应将人事章交人力资源部指定的其他专人代管,不得随意将印章
交给他人;
4
印章保管应建立台帐,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筹建办报告。若印章报废应按
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或监督销毁。
五、其他说明
需人力资源部开具的相关证明必须严格按照固定格式操作,且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均有“用途说明”的文字叙述。“用途说明”的内容为:“本证明仅限于员工个人(用途待填写)之用,不得
用于其他用途,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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