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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员额法官遴选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丁毅诚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9期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顶层部属和中央政法委的直接推动下,新一轮司法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法官员额制作为人员分类管理制的两项基础性制度之一,也受到了包括法院系统自身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2014年度部分试点省市开展首批员额法官遴选以来,员额法官的遴选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截至2017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已全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遴选产生入额法官近12万名,部分地区已计划或正在推进第二、第三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①在法官员额制全面实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同时,全国各地法官遴选中存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浮现出来。如不对这些问题加以重视,并籍此对员额法官的遴选制度及时加以修正和完善,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效果将大打折扣。
一、当前员额法官遴选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员额法官数量计算方法过于简单化。中央对员额法官的比例提出了39的指导意见,并对部分办案工作压力大的地区适当增加了比例,这一比例本身基本是符合客观需要的。但各地法官直接采用“政法编制干警数量×员额法官比例员额法官数量”的方法计算出单个法院应有的员额法官数量,却过于简单化。其实质是将“完成特定工作量的员额比例”简单化地等同于“具有法官身份的员额比例”。实践中入额的院庭长因其承担的行政事务并未减少而无法到“单个法官每年的合理办案工作量”,实际仅承担“一定比例”的办案任务。②如果入额法官以其承担的实际工作量为标准折算成员额法官数量的话,则折算后的员额法官数量与按工作量设定的合理员额法官数量存在较大差距。以一个政法编制90人左右的中等规模基层法院为例,按39的比例(不考虑预留比例情况)计算,员额法官为35个承担普通法官工作量的法官。入额法官按院长1人、副院长3人(刑事、民事、执行分管院长各1人)、专职审委会委员1人、庭长8人(立案庭、刑庭、民事庭、商事庭、行政庭、审监庭各人1、执行庭高配按2人计)、副庭长按庭长人数的15倍配置计12人,入额院庭长总计25人,占比约为7143,普通入额法官10人,占比约为2857。③作为测算标准的普通法官的办案工作量设定为1,全部入额法官的总办案工作量为35。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确定的办案比例(以区间内的较高值计算),全部院庭长的办案工作量为157(院长1×01副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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