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人社通2011158号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入时间:20110808字号:【大】【中】【小】
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
日联合下发了《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应保未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后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登记注册后60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二对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其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逾期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
f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应保未保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项目如下:
1)工伤医疗费;
2)生活护理费;
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4)经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辅助器具费;
9)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四)市、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参保情况专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限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