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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标价的定义
拦标价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标准,是招标人期望的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超过它,否则为废标。标底价是招标人预计的价格,它的编制依据是地方的消耗量定额、网刊的信息价格和地方规定的取费标准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拦标价学术界尚无准确的定义.从字面理解可解释为拦制投标报价的标准.通俗地讲.超出或低于某一报价就视为废标。照此理解.拦标价可拦上上限拦标价也可拦下下限拦标价,在实践中.又可分为明示拦标价以文字形式公开地告诉每位投标人和暗示拦标价开标时公布.有的拦标价因和施工单位的平均报价互相联系.也称为动态拦标价.如引秦济青工程确定报价低于平均报价的4%视为废标。这就属于动态拦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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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标价使用的法律依据
目前.除个别省市外.拦标价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支持.但亦无法律或法规的反对拦标价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关键看其在招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担当什么角色.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还是起着标底的作用。起着标底作用的拦标价必须和标底一样.开标前必须保密。否则就会违法。没有标底作用的拦标价仅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必须按照招标投标相关办法规定的时问公示.否则会违法。
担当上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上限拦标价可以得到“七部委”颁布的“三十号令”第六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支持.在河北省也得到地方法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的支持;担当下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下限拦标价正如下限一样没有法律支持尽管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低于某报价视为低于或本价废标的条款.但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权在评委而不是业主.而成本本身又是个性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因而不支持设置下限拦标价。业主如要设立.可参照云南省的做法设置非废标下限拦标价.或者对不认可的低报价干脆把权限交给评委.以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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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上限拦标价的合理使用
必须按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待应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至少15点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实践中,有的1d。有的5d,有的lOd在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前,作为非
f标底的上限公示拦标价只能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享受补充投标文件的时间限制。有的行业法规.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中规定了可以在投标截至时间5d前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解答的条款.但作为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的上限拦标价非同一般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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