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第四节停车场所和车辆停放第四章环境卫生第一节城市垃圾处理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施工场地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f发改、规划、建设、住房、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利、商务、卫生、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管系统。
第七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养成注重卫生、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