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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大夫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能够设置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把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大夫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形,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平地作出鉴定结论。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同意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同意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形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峻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连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
f伤医疗期的时刻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按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靠、大部分护理依靠和部分护理依靠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按照上述护理等级分不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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