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商铺租赁过程中遇到纠纷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怎样的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一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对其于20xx年10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xx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
f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xx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并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3、被告称担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测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为其违约把房屋另租他人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
f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