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检测单位意见不一,可由市卫生局指定。检测前由医务处或科室封存人与患者共同启封。6封存实物应在医务处或有关质量管理人员主持下,由
f事发科主任,护士长或相关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封存,未封存前严禁任何一方藏匿,更换,污染,毁坏或强占实物。
3、尸体处置。1病人已经临床死亡,一切抢救停止后,应尽量争取做好尸体护理,然后动员家属将尸体移往太平房,并告知家属,本院太平房只能暂时停放尸体,不具备存放条件,应尽早进一步处理。2对已经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务处与当事科室应动员家属做尸体解剖。特别是诊断不清,死因不明病例或虽然已明确诊断死因,但家属持强烈异议者,应做尸体解剖,并告知谁拒绝谁负责。3尸体解剖及尸体处理由医务处负责按《医疗事故处理条条例》第18、第19条规定执行,保卫科予以协助。四、善后处理。1当事科室。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将事故的经过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当事科室要及时组织全科讨论,并将科室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处或护理部。2医务处或护理部对医患双方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报告分管院长。3医务处根据调查的事实经过,分清双方观点,医务处或护理部组织相关人员与病人家属谈判协商解决问题。保卫科负责维持秩序。4如属于医疗缺陷,则应妥善做好调解工作,如属事故或差错,应组织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鉴定。5如患者死亡而诊断不明或患者家属对诊疗过程存在较大怀疑时,应说服家属进行尸解,技术委员会的鉴定讨论
f可待尸解报告出来后进行。6对于通过谈判达成初步意见者,由医务处将谈判结果
报告分管院长,并及时组织技术委员会召开鉴定讨论会,讨论有无医疗缺陷,以及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解决问题。
7对于通过谈判未达成一致时,建议患者或家属通过医疗鉴定或诉讼法律途径解决。
8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者,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者,医务处或业务院长应立即向院长报告,并在事发后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9医疗事故的赔偿及责任追究。医疗事故赔偿后,医务处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赔保事宜,并召开院学术暨技术鉴定委员会,研究当事科室及当事人的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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