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发票的方式:交旧
领新,验旧领新。第十四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在开启发票前,应清检,发现
有套数不符或字号重复错乱的问题,应及时整本退回财务部,以便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只准在规定区域和范围内使用严禁转借、转让、私售、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或台账,向财务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或台账,每月月底向财务部报告并缴销。
第十八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劳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具发票,必须做到按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填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不得拆本和单联使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如填开材料费等。不得倒买倒卖发票。作废时,应全联保存,并加盖“作废”或“注销”戳记。
f第二十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等到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注销”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财务部和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并通过省税务杂志社办理挂失。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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