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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形成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公司计划财务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领取、开具、填开、使用、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建筑专用发票》、《河北省保定市建筑专用发票》和《河北省保定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施工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工程项目、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第六条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作好发票管理工作。
f具体细则
第七条公司发票领购、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财务部批准,公司其他部、室的指定期人员可以暂时领取和使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并于领取时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第八条财务部指定发起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领购、变更、撤销手续。
第九条财务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使用台账,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对其他部、室的指定人员领用的发票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财务部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台账)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将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作为附件。
第十一条财务部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室的指定人员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检查领取、开具、填开、使用、保管情况;询问当事各方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发票领用和使用人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从施工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时,事先应通知财务部,经同意后,方可开具。开具后,应将发票交存财务部发票主管
f人员,财务部发票主管人员据此登记台账。第十三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向财务部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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