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人是一种精神动物,他不仅寻求生存的手段,而且也非常重视生存的意义,并且是在最深层次上寻求生存的意义,宗教就是提供这一意义的一种视角。宗教是人的“终极关怀”,宗教信仰作为对终极关怀的回答,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依据。美国著名宗教社会学家罗纳德约翰斯通曾经指出:“宗教一直是人类历史上抗拒混乱无序的最有效的堡垒之一。”L然而,人类社会的历史告诉我们,宗教意义的实现离不开宗教自由的法律保护。没有宗教自由,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就变得非常困难,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积极意义的发挥与落实也受到妨碍。因此,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明确把宗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通过宪法、法律加以保障。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的各种宗教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鉴于我国不信仰任何宗教是比信仰宗教更加普遍、也似乎更加理直气壮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党和政府更应当重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就世界范围而言,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执政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联合国不仅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了宗教自由作为基本权利,而且还通过专门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来加强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当今世界各国都从宪法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比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其中包括个人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瑞典宪法规定:每个公民享有宗教自由,即与他人一起加入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印度宪法规定:一切人皆平等享有良心自由与信教、传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之权利。我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同样也明确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应该说,宗教之所以能从远古走向现代,能在不同地域和不同历史时期繁衍生息,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法律上予以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信仰内容,是由它自身的本质和积极的社会功能所决定的。法学上的宗教自由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