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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第十八条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给予配合和支持。第十九条经医院专家讨论,认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或医院管理不到位,造成患者损害的,经鉴定可能为医疗事故的,且索赔额少于1万元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院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第二十条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医院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医务科应当向理赔处理中心书面报案。委托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受理、告知、调查、答复、评估、协商、鉴定和诉讼等理赔事宜。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其处理。第二十一条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科代表院方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医院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提供病历复印资料等,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和接待患方。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协助
f理赔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第二十二条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解决,医院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与赔偿,以避免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财务科根据理赔中心和调委会与患方签订的理赔调解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向患方支付赔款(如有医疗欠费等应当扣除,但在签订协议前必须告知理赔中心)。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当事医务人员对市医学会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要求医院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理赔中心和调委会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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