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市、旗(区)政府所在地的单体药店开办、换证要求
一、人员要求:
(1)市、旗(区)政府所在地的单体药店应配备至少3名工作人员。(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3)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及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且均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4)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5)单体药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6)单体药店负责采购、养护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7)单体药店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驻店药师资格;如果担任采购职责须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8)经营中药饮片的单体药店应配备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9)单体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学、中药学)。(10)单体药店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经发证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年度培训。其他从业人员须经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年度培训。从业人员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每年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取得继续教育的证明后方可上岗。(11)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
f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12)单体药店的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13)药品经营企业负责验收和采购的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设施设备条件:
(1)单体药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经营范围中增加中药饮片项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96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待验区、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试行色标管理。(2)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与饮食休闲、消杀用品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区域有效分离,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区域划分,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使用面积可按柜台外通道15米内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