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修正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523【实施日期】201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内河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16
f则。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26
f第七条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