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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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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第二十九条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第三十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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