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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设2008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与省厅勘察设计处联系。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二日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比选的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大中型设计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招标经验。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于特殊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提出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级。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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