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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告诉我们:团伙和结伙的犯罪是有预谋有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指控王天全参与团伙或结伙的共同犯罪行为在本案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他们兄弟之间在实施犯罪前有过共同预谋的犯罪行为仅仅是事件发生之后得知兄弟生气后以兄弟的情份并且是偶尔几次到场看看而已根本就不存在有事先预谋并纠集去实施团伙和结伙共同犯罪的事实王天全根本也不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作案时间和事实也没有结伙共同去故意寻衅滋事的这一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是团伙或结伙作案的定罪范畴以团伙和结伙共同犯罪指控王天全追究刑事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指控王天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王天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辨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上指控王天全的行为没有认真的针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细致地列举具体的犯罪事实存在有是非不明混淆黑白的随意指控的行为指控王天全的行为不具有情节恶劣和严重的犯罪特征且与事实存在严重不符证据明显不力。因此,本辨护人针对起诉指控所列举的事实提出具体的辨护意见1、指控王天全触犯了刑法第293条〔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事实毫无任何根据关于2003年2月10日王双全与张新昌的发生口角的打架事件,起诉已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也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首先被害人张新昌没有直接指控王天全对他进行随意殴打和辱骂不知公诉人凭什么指控王天全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事实呢?第二、公安机关有没有王天全对张新昌的原立案记录。公安机关案发当时有没有对王天全立案调查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第三、在案发四年之后凭什么又对原案件的定性进行改变为寻衅滋事呢?为何在四年之后又另立案追究呢?为什么在案发四年之后才调查取证呢?因而四年之后调查的证据其效力值得质疑据此对王天全追究刑事责任充分表明了是渎职侵权人为操纵的打击陷害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天全存在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事实和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也无证据支持。王天全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293条〔一〕项的规定因而不构成犯罪。2、指控王天全触犯了刑法第293条〔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的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力。王天全根本就不存在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关于指控王天全在200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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