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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f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f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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