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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第六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第八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第九条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八)项目业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第十条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f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第十一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1年1月1日起,至第3年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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