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2012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质监发〔2012〕774号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管理、附则5章34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外文名go
glushuiyu
go
gche
gjia
gua
xi
yo
gpi
gjiaba
fa附件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目录
1交通运输部通知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监理企业信用评价4第三章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5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6第五章附则1交通运输部通知编辑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同时废止。1交通运输部2012年12月25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编辑
f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第五条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r